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特区实行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总量调控和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管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市场供求状况,科学合理拟定一定时期内出租汽车运力指标的总量和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出租汽车运力指标的总量和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方案,应当举行听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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