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具有合法营运资格,规范设置客运服务标志,按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时间计费的小型客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