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入出境便利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入出境便利 第二十一条 台湾同胞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有效签注来往本市。 在本市投资、就业等需要常住的台湾同胞,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居留签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