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市民待遇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民待遇 第二十三条 台湾渔民、船员随服务船舶进入本市,凭台湾地区渔民(船员)证及有效证件可以在批准的台湾船舶停泊点向边防边检部门申请办理登陆许可。因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随原船返台的,应当向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并向边防边检部门申办相关手续。 市人民政府在台湾船舶停泊点设立的接待机构,应当为台湾渔民、船员提供服务并协调有关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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