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市民待遇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民待遇 第二十五条 台湾同胞依法获得的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的财产、工业产权、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