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市民待遇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民待遇 第二十七条 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及其他国家、地区卫生检疫机构或者公立医院的有效健康证明,经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确认,在其证明有效期内可以免予健康检查;健康证明所列检查项目不齐全的,予以补检所缺项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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