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常住本市",是指在汕头市购置房屋并连续居住三个月以上,或者租赁房屋并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