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投诉受理
第四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投诉受理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依法办理台湾同胞许可申请、投诉事宜的; (二)违法向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另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违法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实施检查的; (四)强制要求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参加培训、评比活动,以及强制指定购买有关器材设备等用品的; (五)对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未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 (六)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