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投诉受理
第四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投诉受理 第四十四条 台商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十日内将办理的有关情况反馈投诉人;需要投诉人提供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书面或者当场告知。 对台湾同胞的投诉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结,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有关部门直接受理的投诉还应当将处理结果报市台商投诉中心备案。 投诉事项复杂,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