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投诉受理
第四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投诉受理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台商投诉中心负责接受台湾同胞投资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投诉,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 (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三)对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建议监察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对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涉嫌犯罪的,协助台湾同胞投资者向司法机关报案,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