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投诉受理 第四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投诉受理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处理涉台纠纷,可以委托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或者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调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