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投诉受理 第三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投诉受理 第三十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