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投诉受理 第三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投诉受理 第三十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本市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