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投诉受理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投诉受理 第三十七条 台湾同胞捐赠公益事业,以自愿为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劝募或者以捐赠为名变相索要。 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的公益性捐款,可以依法在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