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投诉受理

第四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投诉受理 第四十条 汕头仲裁机构应当加强与台湾同胞投资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的联系,创新仲裁审理方式,提供高效、公正、便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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