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投诉受理 第四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投诉受理 第四十五条 承办人员应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申办人两次以上往返,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