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社会资本参与
第三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社会资本参与 第三十一条 社会投资者应当按照土地一级开发合作合同的约定负责项目的资金筹措,并配合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土地收储,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合同约定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未经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同意,社会投资者不得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社会投资者按照合同约定设立项目公司的,不得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或者以项目公司股权设立担保。社会投资者应当承诺对项目公司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