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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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土地收储 第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通过收购方式储备土地的,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签订收购合同,约定收购价格、价款支付方... 第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储备工作,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障土地有效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土地收储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按照收购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并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后,将...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土地收储 第十二条 土地存在他项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收购合同前依法解除他项权,或者取得他项权人同...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储备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供应能力。 市、县人...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土地收储 第十三条 收购合同签订后,土地使用权人不得进行改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现状等妨碍土地收购的行为。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土地储备工作。 南澳县承担土地储备工作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储备土地的开发和供应 第十四条 依法纳入储备的土地需要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特区土地储备管理的实际,对市和区(包括有关产业园区)在土地储备管理体制方面作出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储备土地的开发和供应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实施方案,报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储...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土地收储 第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年...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储备土地的开发和供应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储备土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道路、供水、供电和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土地收储 第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组织编制土地收储实施方案,报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 土地收储实...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储备土地的开发和供应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看护、管养;经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批...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土地收储 第八条 下列土地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没收的土地; (二)收购、置换的土地; (三)政府行使优...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储备土地的开发和供应 第十八条 储备土地经过开发具备供应条件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由土地储备机构移交...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土地收储 第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储备土地的开发和供应 第十九条 储备土地供应前,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土地储备机构编制土地供应方案。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储备土地的开发和供应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供应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依法划拨方式供地的情形外,应当采取招标、...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土地储备资金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出让收入全额上缴国库。财政部门应当自收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土地储备成本拨付给土地储备...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土地储备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置换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土地储备资金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每年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纯收益中安排不低于百分之十的资金用于土地储备...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土地储备资金 第二十四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筹集土地储备资金,...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社会资本参与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设立土地储备资金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封闭运作,分账核算,实行预决算管理,并接...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社会资本参与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土地一级开发。 本条前款所称的土地一级开发,包括土地的收储以及为使...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社会资本参与 第二十七条 社会资本参与土地一级开发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开以及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社会资本参与 第二十八条 具备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相应资金实力、管理能力和项目经验等条件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社会投资者)...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社会资本参与 第二十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委托不少于两家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成本和...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社会资本参与 第三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社会投资者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合作合同,明确下列事项: (一)开发范围和面积; ... 第三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社会资本参与 第三十一条 社会投资者应当按照土地一级开发合作合同的约定负责项目的资金筹措,并配合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 第三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由财政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共同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土地一级... 第三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储备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有关部门实施土地储备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对监督管... 第三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的开支情况、土地储备机构财务状况等进行... 第三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未履行收购合同约定义务的,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解除收购合同...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未履行收购合同约定义务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第三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妨碍土地收购,且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社会投资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储备机构有权解除土地一级开发合作合同,... 第四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储备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四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