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储备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有关部门实施土地储备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对监督管理情况进行通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土地储备计划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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