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的开支情况、土地储备机构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