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未履行收购合同约定义务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依法解除收购合同并请求赔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