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社会投资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储备机构有权解除土地一级开发合作合同,并依法追究社会投资者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照土地一级开发合作合同约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 (二)擅自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 (三)擅自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 (四)擅自以项目公司股权设立担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