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土地储备资金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土地储备资金 第二十四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筹集土地储备资金,并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但不得用于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