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土地储备资金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土地储备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置换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开发和管理等工作。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 (一)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资金; (二)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的资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向金融机构融资的资金; (四)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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