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土地储备资金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土地储备资金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出让收入全额上缴国库。财政部门应当自收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土地储备成本拨付给土地储备机构;但因土地储备成本审核测算等工作未完成不能在三十日内拨付的,可以先期预拨,待审核测算结束后按实结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