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土地储备资金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土地储备资金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每年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纯收益中安排不低于百分之十的资金用于土地储备资金积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