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土地收储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土地收储 第十三条 收购合同签订后,土地使用权人不得进行改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现状等妨碍土地收购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