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土地收储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土地收储 第十二条 土地存在他项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收购合同前依法解除他项权,或者取得他项权人同意并承诺在收到价款后依法优先偿还他项权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