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土地收储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土地收储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按照收购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并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后,将土地纳入储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