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土地储备工作。 南澳县承担土地储备工作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屋征收、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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