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土地收储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土地收储 第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市场需求编制,经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将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向社会公开并具体实施。 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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