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储备土地的开发和供应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储备土地的开发和供应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储备土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道路、供水、供电和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使储备土地具备供应条件。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可以实行土地平整和基础设施建设分开报批、分类招标、分步实施的运作模式。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