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储备土地的开发和供应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储备土地的开发和供应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看护、管养;经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土地储备机构可以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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