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储备土地的开发和供应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储备土地的开发和供应 第十八条 储备土地经过开发具备供应条件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由土地储备机构移交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供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