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土地收储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土地收储 第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