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 第十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并向社会无偿提供基础性地名公共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地名文化建设、地名服务开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