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5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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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 第十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并向社会无偿提供基础性地名公共... 第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实现地名管理标准化、规范化,适应城乡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 第十一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得损害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 (二)不得破...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 第十二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规范要求: (一)地名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用字应当名实相...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专用名称,包括: (一)山、河、湖、海、岛、礁、岩、...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 第十三条 建筑物、住宅区标准地名的通名应当与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条件相适应。 地...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尊重历史和现状,维持地名相对稳定和延续,确保地名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 第十四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地名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 第十五条 除按规定需由国家、省批准外,地名专项规划已经确定且无需改变的地名命名由区(县)地名主管...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本级行政区域内地名主管部门。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民政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市人...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 第十六条 行政区划名称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设立地名管理专家咨询机构,提供地名管理决策咨询建议,并参与地名研究、整理、发掘、保护和宣传工作。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 第十七条 下列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自然地理实体跨越两个以上区(县)行政区域...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管理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专项规划,...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 第十八条 下列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名信息化建设,建立地名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地名信息,提升管理...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 第十九条 新建本条例第三条第(八)项所列建筑物、住宅区名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 第二十条 农林牧渔场、盐场、矿山、专业设施、休闲旅游文化设施等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隶属关系和管...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 第二十一条 申请地名命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理实体的性质、位置、规模;...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 第二十二条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前期广告宣传的,可以凭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所有权...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更名: (一)有损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民族团结和社会...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名: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同类地名使用多音字、生僻字和有歧义...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涉及面广、影响大的地名在命名、更名前,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 第二十六条 因行政区划调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原有地名已经更名等原因,原地名无存在必要的,由原...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命名、更名和销名的地名,批准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 第二十八条 经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命名、更名和销名的地名,批准机...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标准地名使用 第二十九条 因行政机关依照职权主动作出地名命名、更名和销名决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居民身份证、营...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标准地名使用 第三十条 符合地名管理相关规定,经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地名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或者认定的地... 第三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标准地名使用 第三十一条 全市地名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标准地名由民政部门统一公告后纳入地名数据库。 市、区(县)地名主管... 第三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标准地名使用 第三十二条 标准地名的书写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地名的罗马字... 第三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标准地名使用 第三十三条 下列范围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一)涉外协定、文件;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告、...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标准地名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有关部门办理市政交通设施、建筑物、住宅区等建设事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镇企业、乡村... 第三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标准地名使用 第三十五条 地名类图(册)上应当准确使用标准地名。 本市单位、个人公开编辑出版与本市地名有关的各类图(册... 第三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报刊、电视、广播、网站等媒体和户外广告设置者及经营者,承办涉及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广告...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第三条所列地名和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应当设置地名标志。 地名标志的制作和设... 第三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和更换,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标志,由有... 第三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门楼牌号地名标志的编制、设置,由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或者产权人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第四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四十条 门楼牌号的编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 (二)同一标准地名范围内... 第四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桥梁、公园、广场、建筑物、住宅区等地名标志应当在工程竣工的同时... 第四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 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污损、遮挡、覆盖... 第四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潮汕历史地名保护 第四十三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名标志设置、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第四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潮汕历史地名保护 第四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潮汕历史地名保护工作的领导,坚持使用为主、注重传... 第四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潮汕历史地名保护 第四十五条 本市实行潮汕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制度。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将潮汕历史地名保护列入地名专项规划,并... 第四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潮汕历史地名保护 第四十六条 列入潮汕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且仍在使用的地名不得更名。 列入潮汕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但尚未使用的... 第四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列入潮汕历史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所涉及的地理实体,需要进行拆除或者迁移的,除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外,... 第四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但尚未... 第五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 第五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 第五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地名主管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派生地名,是指在原有地名基础上仿造衍生出新地名的一种命名方式,其中老... 第五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市地名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海岛名称的确定、发布和地名标志的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