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管理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地名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构建城市地名命名体系,制订区块空间布局的命名指引,拟定规划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以及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名称等内容。 经批准的地名专项规划为地名命名、更名的依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将地名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名称纳入相应管理系统。 经批准的地名专项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