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名信息化建设,建立地名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地名信息,提升管理服务科技水平。地名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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