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 第十九条 新建本条例第三条第(八)项所列建筑物、住宅区名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向所在地的区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地名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所列南澳县范围内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县地名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