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 第二十一条 申请地名命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理实体的性质、位置、规模; (二)命名的理由; (三)拟用地名的规范用字、汉语拼音、含义; (四)申报单位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及相关材料。 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但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进行协调的,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不准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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