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 第二十条 农林牧渔场、盐场、矿山、专业设施、休闲旅游文化设施等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向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征得所在地的地名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