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第三条所列地名和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应当设置地名标志。 地名标志的制作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同类地名标志应当统一。 地名标志上的地名,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并按照国家规范汉字书写、标准汉语拼音,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简化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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