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报刊、电视、广播、网站等媒体和户外广告设置者及经营者,承办涉及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广告,应当查验广告主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并发布与标准地名名称一致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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