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标准地名使用

第三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标准地名使用 第三十五条 地名类图(册)上应当准确使用标准地名。 本市单位、个人公开编辑出版与本市地名有关的各类图(册),属于全市性的,应当在出版前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属于区(县)、镇(街道)范围的,应当在出版前报所在地区(县)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办理前款规定的审核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图(册)核准申请书; (二)试制样图(册); (三)编制图(册)所使用的标准地名资料来源说明。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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