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标准地名使用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标准地名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有关部门办理市政交通设施、建筑物、住宅区等建设事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核准工商企业登记、营业地址变更登记,编定门楼牌号码时,应当查验申请人取得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申请人不能提供标准地名批准文件的,有关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