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标准地名使用 第三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标准地名使用 第三十二条 标准地名的书写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和标注,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作为统一规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