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标准地名使用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标准地名使用 第三十条 符合地名管理相关规定,经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地名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或者认定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市、区(县)地名主管部门负责编纂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地名出版物,向社会提供标准地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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