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标准地名使用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标准地名使用 第二十九条 因行政机关依照职权主动作出地名命名、更名和销名决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书、门楼牌号证明等证照资料的地址信息与现标准地名不一致的,受到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免费提供出具相关地名证明或者换发证照等服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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