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标准地名使用
第三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标准地名使用 第三十一条 全市地名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标准地名由民政部门统一公告后纳入地名数据库。 市、区(县)地名主管部门负责地名档案、地名数据库和地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时更新、公布地名信息,通过设立地名网站、地名信息电子显示屏、地名问路电话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地名信息服务,方便社会公众便捷地查询地名信息。 地名主管部门与国土资源、公安、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综合管理、水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地名信息协作,及时互通基础信息,实现资源共享。